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小惠乡西村*组。被执行人郭向静,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小惠乡西村*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孩子抚养费5000元(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00元;2、申请人自愿放弃3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当即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