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9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根秀,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衍明,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闵振莲,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根秀与被执行人徐衍明、闵振莲民间借贷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二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根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徐衍明、闵振莲案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向我院撤回对两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根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66号和(2015)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因彪
审判员 周景鹏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训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