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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90、91号之一

唐根秀与徐衍明、闵振莲民间借贷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根秀,徐衍明,闵振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9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根秀,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衍明,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闵振莲,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根秀与被执行人徐衍明、闵振莲民间借贷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二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根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徐衍明、闵振莲案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向我院撤回对两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根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66号和(2015)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因彪

审判员  周景鹏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训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