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2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廖伟,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佳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