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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72号

王祖桥与张开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祖桥,张开惠,唐泽华,唐正容,唐国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祖桥,女,生于1963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福宝镇岩口村五社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05268044。被执行人张开惠,女,生于1952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1号3幢二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201277806。被执行人唐泽华,男,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1号3幢二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606207792。被执行人唐正容,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1号3幢一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10057804。被执行人唐国盛,男,生于2002年6月2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北路8号6栋1单元22楼220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200206289359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王祖桥申请恢复执行张开惠、唐泽华、唐正容、唐国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合江民保字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唐银忠的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5号2栋16层的住房两套及怡景路25号附1号-1层-166号的车库一个。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无查封财产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唐银忠和张开惠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5号2幢16层1601号住房两套及车库住房(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840**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840**号,建筑面积85.49平方米)、唐银忠和张开惠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5号2幢16层1602号住房(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844**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84**号,建筑面积54.19平方米)、唐银忠和张开惠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5号附1号-1层-166号车库一个(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958**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958**号,建筑面积32.51平方米)的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益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