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1255号原告张凤德。委托代理人唐朝辉。被告于士刚。
原告张凤德与被告于士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洪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朝辉、被告于士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凤德诉称,2006年12月23日,原告将自家房屋和土地以50,00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当时未经承包人李忠清、张丽英、张丽新同意,被告将2007年至2015年的土地直补款全部领取,原告多次找被告要土地及直补款,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土地承包费由原来的每亩63.00元调整为每亩320.00元,2016年给付9,072.00元,自2017年起每年给付11,296.00元并返还2007年至2015年土地直补款20,947.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于士刚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调整土地承包费,应按原协议履行,不同意返还土地直补款,理由是其已经取得土地承包证,有权领取直补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书》,其中《买卖房屋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以5,000.00的价格卖给被告;《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承包田35.3亩以4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转让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27年12月。土地转让协议书有原、被告签名确认,并征得村委会同意,村委会盖章确认。签订协议后,被告已一次性付清房款和土地转让款。另查明,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于士刚取得受让35.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领取35.3亩的土地直补款至今。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自由流转,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该转让行为有效。被告已按协议约定一次性交齐土地流转价款,完成合同义务,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增加土地承包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有权取得土地直补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至2015年土地直补款20,947.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凤德要求被告于士刚增加土地承包费、返还土地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凤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洪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