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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894号

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良宝光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本未,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科易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0元(其中技术提成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