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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754-1号

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王正欣、莱州豪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博爱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王正欣,莱州豪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博爱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54-1号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柱德,董事长。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正欣,经理。被告王正欣,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豪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峰,经理。被告莱州博爱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学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王正欣、莱州豪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博爱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2920000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2920000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转移、隐藏,由被告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