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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2712号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向华、夏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向华,夏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2712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晓菲、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华。被告夏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华、夏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留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