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2712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晓菲、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华。被告夏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华、夏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留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