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OHSIEWGUAT。
委托代理人:陈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龙。
被执行人:东莞铃鹿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玉泉。
被执行人:深圳铃鹿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TAKELMITSUNARI(武井光成)。
被执行人:TAKELMITSUNARI(武井光成),男,日本国人,联系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铃鹿精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TAKELMITSUNARI(武井光成),男,香港地区居民,1966年9月29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H0415438701。申请执行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铃鹿精机有限公司、深圳铃鹿精机有限公司、TAKELMITSUNARI(武井光成)、郭玉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铃鹿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