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甘色仕,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甘建奇,男,1961年7月9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陆香底,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扶绥县。甘色仕与甘建奇、陆香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建奇、陆香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色仕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甘建奇、陆香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建奇、陆香底在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建奇、陆香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色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建奇、陆香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色仕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