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0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郝飞超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0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