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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9005民特823号

朱鹏与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鹏,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90**民特823号申请人朱鹏,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袁明,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朱鹏与申请人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鹏因与申请人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朱鹏一次性赔偿袁明后期各项费用人民币400元整;朱鹏、袁明双方同意车辆放出;赔偿款当面一次性付清;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朱鹏与申请人袁明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发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关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