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肖永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7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01-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723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李文静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