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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特1号

申请人范余建请求宣告范有贵失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范余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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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特1号申请人范余建,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范余建请求宣告范有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建诉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儿子。2013年年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母亲发生矛盾,于2014年1月1日离家出走。申请人经寻找后未能找到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盘城派出所报警。但时至今日,申请人及其家人虽然经过多方寻找,仍无法发现被申请人范有贵的踪迹。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二年,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范有贵失踪。另,因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被申请人失踪前已经离婚,仅仅有申请人一个子女,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财产代管人。经查,范有贵(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范伏祝庄3-1号。申请人系范有贵之子,范有贵于2014年1月1日离家外出,一直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2日以在江苏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出寻找范有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有贵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范有贵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时止,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本院受理该案后发出了寻找范有贵的公告,现法定为三个月的公告期间又已届满,范有贵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其儿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范有贵为失踪人;

二、指定范余建为失踪人范有贵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凡艺

人民陪审员  刘必祥

人民陪审员  王 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