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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573号之二

吴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573号之二

被执行人:吴玉秀,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吴玉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玉秀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吴玉秀向本院申报财产称无任何财产。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玉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吴玉秀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调查吴玉秀在当地的财产状况,尚未收到回复。另,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吴玉秀的羁押地黑龙江女子监狱当面会见被执行人,并已将吴玉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敏

代理

审判员  庞俊霞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维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