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457号原告刘源,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孙永勤。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勤。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刘源与被告孙永勤、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源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27元,退还给原告刘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