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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457号

刘源与孙永勤、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源,孙永勤,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457号原告刘源,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孙永勤。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勤。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刘源与被告孙永勤、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源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27元,退还给原告刘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