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秀英。被执行人杜国君。申请执行人韩秀英与被执行人杜国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国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秀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国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6年1月20日向铁力市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查询存款,有存款2,600.00元,于2016年3月9日划入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2016年3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韩秀英;2016年2月1日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文化街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及资产,被执行人无资金账户及资金信息;2016年2月1日向铁力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16年5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韩秀英与被执行人杜国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国君同意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全部标的。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国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法权
审判员 高元峰
审判员 崔合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戈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