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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终86号

位某、刘某乙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位某,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位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位某、刘某乙、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04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位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原审被告人位某、刘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李某、刘某甲、姜某撤回上诉。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张 斌

代理

审判员  戴明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詹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