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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68号

张卫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卫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44201501100052583726账户上的存款4885831.11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会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