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44201501100052583726账户上的存款4885831.11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会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