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吉云,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上诉人胡吉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吉云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吉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吉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吉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生斌
审 判 员 唐克洪
代理
审判员 杨怡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