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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276号

曹庆涛与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庆涛,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276号申请人曹庆涛。被申请人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35万元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桃附:查封清单机器设备清单序号名称数量12立方反应釜10台23立方反应釜11台35立方反应釜3台41立方反应釜7台53吨叉车1台61.2米不锈钢甩干机2台7250千W变压器1台8全套配电柜1台9100号冷却规塔1台1050立方储蓄罐6台11制冷机1台124号锅炉1台13电动机20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