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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851号

1851原告沈孝勇与被告丁志新、李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孝勇,丁志新,李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51号原告沈孝勇,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丁志新(曾用名丁国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国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孝勇与被告丁志新、李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孝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志新、李国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沈孝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