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51号原告沈孝勇,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丁志新(曾用名丁国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国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孝勇与被告丁志新、李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孝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志新、李国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沈孝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