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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846号

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天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德,该公司总经理。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被告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7日之前将编号为灵国用(2014)第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编号为豫(灵宝)出让(2011年)第014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给原告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原告办理位于灵宝市函谷关北段西侧宗地编号为00-12-23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因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灵宝市函谷关北段西侧宗地编号为00-12-23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灵宝市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