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3290号

周敏珍与张生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敏珍,张生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珍,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生芳,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周敏珍与被告张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敏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生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珍未实现债权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生芳查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2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吴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