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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8626民初527号

肖根华与刘志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根华,刘志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杨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8626民初527号原告肖根华,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忠让,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志飞,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世言,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泰和县,系刘志飞父亲,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6487XR。负责人朱向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程明、万芊,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文彬,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根华与被告刘志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根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肖根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根华撤回对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起诉。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朱烈旗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