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8626民初527号原告肖根华,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忠让,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志飞,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世言,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泰和县,系刘志飞父亲,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6487XR。负责人朱向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程明、万芊,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文彬,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根华与被告刘志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根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肖根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根华撤回对被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文彬起诉。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朱烈旗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