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386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责人陈青。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陈建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