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陈忠
被执行人:李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忠、李玲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忠、李玲银行存款壹拾玖万圆整(小写: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