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781号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忠、李玲借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忠,李玲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陈忠

被执行人:李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忠、李玲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忠、李玲银行存款壹拾玖万圆整(小写: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