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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刑初95号

陈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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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4日以公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2月0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乙驾驶牌号为粤B×××××的白色本田飞度牌小轿车由公安县章田寺乡永久村家中出发,沿村村通公路驶往胡厂街道方向,11时30分许,当行至章田寺乡金红村十三组(胡厂粮站)弯道路段处时,因陈某乙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车辆失控撞倒右前方路边行人张某、曾某,造成张某、曾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然后主动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经公安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陈某乙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肇事车辆照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证言;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认为被告人陈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乙驾驶牌号为粤B×××××的白色本田飞度牌小轿车由公安县章田寺乡永久村家中出发,沿村村通公路驶往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11时30分许,当行至章田寺乡金红村十三组(胡厂粮站)弯道路段处时,因陈某乙驾车接打手机,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撞倒右前方路边行人张某、曾某,造成张某、曾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乙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主动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人陈某乙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曾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乙除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252000元,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委托公安县社区矫正局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社会危险性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公安县社区矫正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该案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危害社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被告人亲属及社区愿意积极配合做好被告人非监禁考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曾某证明:经公安县章田寺乡卫生院和公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无内伤,当天下午出院,经双方协商陈某乙赔付后期医药等费用,已领取陈某乙赔付4800元。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2.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上午,陈某乙要到章田寺乡胡厂街来办事,我和弟妹忠兰及他的女儿玲玲便坐陈某乙的车一起前往胡厂街。11时40分左右,当车行驶过胡厂粮站弯道后,从我们左前方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往路中间一转向,陈某乙驾驶的车便往右打方向,一下子就撞上了在我们右前方同向行走的一男一女两个中老年人,撞后陈某乙连忙停车下去看,我们也一同下车,一起去看伤者,两个伤者都倒在我们车后5.6米的路边,见伤者伤得比较重,陈某乙就拿出手机拨打110和120报警;(2)证人廖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上午,我在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街办完事,开摩托车沿村村通公路准备返回罗家村家中。11时30分左右行驶至胡厂粮站弯道处时,发现左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有部分群众在围观,我便将车停下走过去看,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粮站往胡厂街方向的右侧路边,小轿车右侧轮胎破裂,前挡风玻璃破损,保险杠被撞坏,在小轿车后面5米远的右侧路边倒着一男一女两个中老年人,男的当时能讲话,女的只能用手打招呼,在群众将伤者送走后,我就离开了;(3)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上午11时左右,我搭乘陈某乙车从永久到胡厂途中,在金红村13组胡厂粮站附近,陈某乙为躲让左边迎来的摩托车撞右边石墩后撞倒行人,停下车后我才看到一男一女倒在路边。3.物证:牌号为粤B×××××的肇事本田飞度小型汽车的照片。4.书证:(1)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发案,抓获经过:证实陈某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3)被害人近亲属领取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款贰拾伍万贰仟元整的领款凭证;(4)刑事谅解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就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5)被告人陈某乙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6)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证实牌号为粤B×××××的肇事风度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章徐晗及章徐晗个人身份信息资料;(7)被害人张某和曾某的个人身份基本信息;(8)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已于2016年2月6日车祸伤死亡及张某亲属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9)领条:被害人张某的女婿领到交通事故安葬费贰万贰仟元整;(10)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章徐晗车辆保险单。6、鉴定意见:(1)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2016)病鉴字第032号司法鉴定意见:张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闭合性胸腔损伤,双侧血气胸,内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H25号司法鉴定意见:粤B×××××楚信盛元鉴小型轿车前部中右侧与曾某、张某身体碰撞接触,粤B×××××小型轿车车身底部右侧由前至后与低姿的张某身体挤压接触;(3)陈某乙血液酒精浓度测试:0.0mg/100ml,证明陈某乙没有饮酒驾驶;(4)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公交认字(2016)第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驾驶人陈某乙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曾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7.公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关于被告人陈某乙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8.被告人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及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拨打手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乙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量刑可酌情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缓解了��会矛盾,有悔罪表现,经社矫局审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家峰

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

人民陪审员  马新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