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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21604号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姜以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1604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理人石井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章蝶,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以锋,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姜以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7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以锋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翔

代理

审判员  白云龙

代理

审判员  陈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庆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