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平,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董应词,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胜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金平与董应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应词主要财产在宜城市,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鄂06执监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愉乐
审判员 杨大波
审判员 韩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