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01号之一申请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杨作来,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左江,男,汉族,1957年5月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崔前志,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左江、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1088的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