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学芬,开发区圣光黄冠物业文员。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1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