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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095号之一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学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学芬,开发区圣光黄冠物业文员。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1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