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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3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章军,陈少坤,黄万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邓永森,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部职员。被执行人吕章军被执行人陈少坤被执行人黄万贵申请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吕章军、陈少坤、黄万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9999.92元及利息(另计),本院已依法立案。但被执行人吕章军、陈少坤、黄万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万贵所有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小区东湖时代广场商品房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万贵所有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小区东湖时代广场商品房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