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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838号

温建雄与秦斯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建雄,秦斯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838号申请人温建雄,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秦斯庆,女,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温建雄申请执行秦斯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温建雄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斯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4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呼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