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838号申请人温建雄,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秦斯庆,女,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温建雄申请执行秦斯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温建雄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斯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4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呼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