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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26号

河北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法定代表人高宪青。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宋超辉。河北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春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