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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0号

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唐升俩。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郑祖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43800.8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95元,执行费20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华臣一品苑商住楼系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本院已在另案中裁定预查封华臣一品苑商住楼部分房产,但因该商住楼目前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已查封房产可以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同

审 判 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