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民特25号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与赵健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赵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特25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乡牛牯岭。

法定代表人:李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健,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文静,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健梅,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公司)申请撤销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新江公司称:

一、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点的规定。

二、退一步来���,若新江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赵健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仅为一年七个月,补偿标准应当以此计算。

三、新江公司已经对赵健梅进行补休并支付了相应的年休假工资。因此,新江公司请求:

一、撤销新劳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健梅承担。被申请人赵健梅答辩称:新江公司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的。

一、新江公司与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其在新江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过年休假,新江公司亦未向其支付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资。因此,赵健梅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判决,保障其合法利益,维持仲裁裁决。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赵健梅因与新江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作出新劳人仲���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赵健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98.59元和未休年假加班工资3724.14元,合计9122.73元。新江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结果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本案分析如下:本案中,根据新江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实际是对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并不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新江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赵健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就是说,仲裁裁决认定双方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1月1日存续劳动关系,新江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新江公司没有向赵健梅支付过未休年假加班工资,并不存在前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五)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新江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的分析,仲裁委员会根据已认定的事实裁决新江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无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新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理据不足,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新劳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黄国坚

代理

审判员  张媛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