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旋(绰号“旋子”),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5年2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旋及其辩护人李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旋与“华某”(另案处理)商策欲从惠州市惠东县运送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到惠州市惠城区,运输1公斤氯胺酮可得报酬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3日晚上,周旋在惠城区乘出租车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莲花东路15号402房,“华某”交给周旋5包氯胺酮,并吩咐周运到惠州市惠城区怡东酒店。随后周旋携带氯胺酮租乘出租车前往惠州市惠城区,当车行驶到惠州市马安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在周旋的两个包内缴获5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经检验,净重490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79.12-80.88克/100克)及人民币3200元。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旋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旋提出,“华某”一共给我5200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旋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华某”(在逃)叫被告人周旋帮忙携带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从惠州市惠东县运送到惠州市惠城区,并答应运送1公斤氯胺酮可得报酬1000元。2015年2月3日晚上,周旋在惠城区乘出租车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莲花东路15号402房,“华某”交给周旋5包氯胺酮,并吩咐周运到惠州市惠城区怡东酒店。随后周旋携带氯胺酮租乘出租车前往惠州市惠城区,当车行驶到惠州市马安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在周旋的2个包内缴获5包氯胺酮,共净重4900克,以及现金3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马安设卡处。在现场检查的粤L×××××出租车的副驾驶位上放有1个黑色女性手提包,包内有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在副驾驶位下方发现1个黄色双肩背包,背包内有4包用透明塑料袋装好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在抓获被告人周旋时从其所坐的驾驶位上缴获5包可疑毒品,以及现金3200元,并予以扣押。现场称量笔录,证实现场缴获的5包毒品净重均为980克。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523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粤L×××××小车内缴获的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从79.12克/100克至80.88克/100克。证人张某(出租车司机)证言:2014年2月3日23时许,我在惠东平山创富广场等客,1名男子上了我车,他说有一个朋友要上惠州,叫我到莲花地去接他朋友。我说车费120元。我去到莲花地,他打了个电话,说“车到了”。我看到1男1女从马路对面的1栋楼出来,那女子上了我车坐在副驾驶位。我看到她手里拿着2个包包,1个手提包,1个黄色小书包。车上女子说去惠州上排。车开到平潭,我看到1男1女在路边招手,我问车上女子是否顺路搭客,她说可以。那1男1女说去麦地,他们上了车。车走到马安路段,警察查车,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车上那名女子不认识那1男1女。那女子上车后没有下过车。证人张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周旋。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2月4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和袁某在平潭路口拦了辆黄色出租车,车上副驾驶已经坐着1名女子,我说到惠城区河南岸,司机说2人共40元,我们上了车,坐在后排座。当车到马安镇路边时警察查车,在对副驾驶位的女子检查时查出有5包毒品。证人袁某也作了相应的证言。证人李某、袁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周旋。证人陈某、庚名扬(缉毒人员)证言;证实其查获被告人周旋以及缴获毒品的过程,比对周旋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周旋供述:我打麻将认识“华某”,“华某”问我能否帮他带氯胺酮。我说我可以帮他带。华某答应我每带1包给1000元。在2015年2月3日,“华某”打电话叫我到惠东万事达酒店。我从惠城区坐出租车到了酒店,“华某”把我带到1栋出租房的四楼,华某和房间内的男子出去。一会,华某和那男子先后回来,那男子手拿1个红色纸袋,里面有5袋“K粉”。“华某”把4袋放进我的小书包,我将1袋放进手提包。“华某”叫我把这些“K粉”带到惠城区上排怡东酒店605房,如果房间内有人就交给房间里的人。如果没有,就带到楼下的银行,放在银行柜员机上面就离开。“华某”给了我一叠钱。“华某”叫了一辆出租车,我上车坐在副驾驶位,把2个包放在座位两边。当车还没开到设卡点不远处,有1男1女上车,他们说到惠城区麦地。车开了不远就被警察查了。我电话188××××9072、158××××6271,“华某”电话159××××4661、136××××5340。我被抓时从我身上缴获3200元,其中3000元是“华某”的,200元是我的。我有吸食冰毒。被告人周旋指认了其坐的出租车、车上的毒品,指认了其拿到毒品的地点惠东莲花东路15号。移动通话清单,证实电话158××××6271、188××××9072(均为被告人周旋手机)与159××××4661、136××××5340(均为“华某”电话)从2014年12月起至案发有多次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周旋吸食甲基苯丙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旋是被抓获的,不具有自首情节。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旋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被告人周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现场扣押了3200元;周旋是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均属实,因此除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给予采纳外,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旋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旋运输数量大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旋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止。)缴获的毒品、现金予以没收,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现金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志勇
审 判 员 黄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汉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