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东丰支行。被执行人康尔胜。被执行人邹宝贵。被执行人尹素芹。被执行人贾长芹。被执行人郭守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康尔胜、邹宝贵、尹素芹、贾长芹、郭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5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康尔胜、邹宝贵、尹素芹、贾长芹、郭守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尔胜、邹宝贵、尹素芹、贾长芹、郭守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