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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955号

高对清与张建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对清,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伊法执字第1955号申请人高对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执行人张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高对清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孙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