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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43号之一

邮政兴文支行与胡喜亮、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胡喜亮,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喜亮,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执行人郝霞、女,汉族,1985年8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喜亮、郝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鑫

审判员  杨刚

审判员  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祝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