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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973号

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与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973号

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住所地:迁安市建昌营镇小庄子村。

负责人:王立军职务:站长。

被告:史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利军加油站与被告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