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973号
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住所地:迁安市建昌营镇小庄子村。
负责人:王立军职务:站长。
被告:史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利军加油站与被告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利军加油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