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984号
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亚平,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