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294号原告徐银良,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况迎波,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路桥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良与被告况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银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徐银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银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