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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294号

徐银良与况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银良,况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294号原告徐银良,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况迎波,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路桥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良与被告况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银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徐银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银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