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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177号

陈瑞广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瑞广,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陈瑞广,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东铜马村人,住。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广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元,由原告陈瑞广负担。

审 判 长  陈彦夺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