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480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法定代表人殷伍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政军。委托代理人刘敏鑫。被告刘乙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骆二梅,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乙林、骆二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古宏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