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020号原告凌某。送达地址: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顾金桥转。被告顾某。
原告凌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剑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