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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020号

凌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凌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020号原告凌某。送达地址: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顾金桥转。被告顾某。

原告凌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剑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