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沈阳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号。法定代表人周贺花。委托代理人那丽娟,女,1965年1月30日,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沈阳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1/24772011,票面金额39500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9日,出票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兑付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支行的1张商业承兑汇票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沈阳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丢失的1张票号为00100061/24772011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月颖
审判员 任贻政
审判员 刘景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守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