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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380号

王玉印与李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印,李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380号原告王玉印。被告李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印与被告李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迈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张迈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