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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419号

李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杨贺斌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