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杨贺斌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明静 来源: